小儿盗汗(小儿盗汗的原因和治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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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随着社会的发展,年轻人的婚姻观念和生育观念也在逐渐改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晚婚晚育,这不仅体现了个人选择的多样性,也反映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为了鼓励晚婚晚育,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其中就包括晚婚晚育婚假。什么是晚婚晚育婚假?如何享受这项福利?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晚婚晚育婚假?
晚婚晚育婚假,是指国家为了鼓励晚婚晚育,给予符合条件的新婚夫妇一定期限的休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晚婚晚育婚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晚婚假:晚婚是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对于晚婚的新婚夫妇,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
2. 晚育假:晚育是指女职工晚婚并生育第一个子女。晚育假包括国家规定的产假,以及根据生育子女的数量给予的增加的产假。
3. 增加婚假:对于符合条件的晚婚晚育夫妇,可以享受增加的婚假。具体增加天数如下表所示:
| 生育子女数量 | 增加婚假天数 |
|---|---|
| 1 | 15 |
| 2 | 30 |
| 3 | 45 |
| 4 | 60 |
4. 男方陪产假: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婚夫妇,男方可以享受7天的陪产假。
二、如何享受晚婚晚育婚假?
1. 提交申请: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夫妇,需要在结婚登记后,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 提交材料:提交材料包括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
3. 单位审批: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给予婚假。
4. 享受婚假:夫妇在规定的时间内享受婚假。
三、晚婚晚育婚假的意义
1. 减轻家庭负担:晚婚晚育婚假可以帮助新婚夫妇在婚后有更多的时间适应家庭生活,减轻家庭负担。
2. 促进人口结构优化:晚婚晚育婚假有助于优化我国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3. 提高生育率:晚婚晚育婚假可以提高生育率,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
晚婚晚育婚假是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它既体现了国家对年轻人的关爱,也鼓励了晚婚晚育的良好风尚。让我们共同了解这项政策,享受这项福利,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在这个充满变化的时代,晚婚晚育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选择。国家为了鼓励这一趋势,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晚婚晚育婚假就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能够更加了解这项政策,更好地享受这项福利。让我们一起为晚婚晚育喝彩,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晚婚婚假3天,与法定婚假相同,关于婚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婚假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1、根据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员工结婚,当事人所处的公司或是单位需要给予新人3天法定婚假,婚假假期在3天之内的工资照常发放,如果超过3天,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
2、当事人与单位签有劳动合同,那么婚假工资发放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若是签订的是集体合同,且集体合同工资高于劳动工资,那么婚假工资按集体合同的工资发放;
3、如果当事人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的,婚假假期工资的计算方式是按当事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时的每月工资的70%来计算;
4、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都没有工资标准的规定,那么就需要集体商议后决定婚假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规定,达到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劳动者,可以享受晚婚假10天,再加上国家法定的3天婚假时间,一次性可以休13天的婚假,并且婚假期间享受原工资将近待遇不变,但是遇到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不能补休。
一、晚婚婚假多少天广州市是怎么规定的?
广州市规定晚婚夫妻婚假可以延长10天,加上国家法定的3天婚假可以一次性休13天,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如下所示:
根据《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初婚夫妻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增加婚假10日。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
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1胎子女的,享受晚育假,增加产假15日。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相关法律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此假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的请假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包含双休日的时间。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三、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综上所述,根据全国统一的婚假规定是可以休3天,广州市晚婚夫妻可以延长10天,因此可以一次性休13天,并且劳动者在请婚假期间算正常出勤工作,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但是婚假一次性休完,遇上周末或节假日不能补假。
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北京:婚假3天+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4]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广东:婚假3天
上海:婚假3天+7天=10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湖北:婚假3天
天津:婚假3天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1、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2、“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三十天护理假
在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9]
鼓励、支持幼儿园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鼓励、支持幼儿园提供延时托管服务,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鼓励中小学、用人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提供假期托管服务。对提供托幼服务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9]
福建:取消晚婚假,婚假=15天
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法定婚假根据有关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