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假(上海产假多少天)

小贝 2025-11-17 19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性权益意识的提高,产假政策逐渐完善,旨在保障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健康和权益。上海作为中国的大都市,其产假政策也相当人性化。本文将为您全面解读上海产假政策,让您在享受产假的安心度过这段特殊时期。

一、上海产假概述

1. 产假时长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生育享受以下产假:

  • 顺产:98天
  • 难产:113天
  • 剖宫产:125天
  •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根据医院规定,可享受相应的产前检查假,最长不超过30天。

3. 陪产假

上海男性职工可享受7天的陪产假。

二、上海产假待遇

1. 工资待遇

在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顺产:按照本人工资的100%支付
  • 难产、剖宫产、多胞胎生育:按照本人工资的100%支付
  • 产前检查假:按照本人工资的100%支付
  • 陪产假:按照本人工资的100%支付

2. 社会保险待遇

在产假期间,女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生育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上海产假申请流程

1. 提交材料

女职工在生育前,应向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 身份证
  • 结婚证
  • 户口簿
  • 生育证明
  • 生育保险登记表

2. 办理手续

单位在收到女职工提交的材料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 支付待遇

单位在办理手续后,应及时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和各项待遇。

四、上海产假注意事项

1. 生育证明

生育证明是申请产假的关键材料,女职工在生育前应提前准备好。

2. 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规定执行,女职工在申请产假时,应了解相关政策。

3. 社会保险待遇

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执行,女职工在申请产假时,应了解相关政策。

五、上海产假常见问题解答

1. 产假期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 产假期间,单位可以降低工资吗?

不可以。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工资。

3. 产假期间,单位可以要求女职工提供病假证明吗?

不可以。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单位不得要求其提供病假证明。

六、总结

上海产假政策旨在保障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健康和权益,让女性在享受产假的安心度过这段特殊时期。了解上海产假政策,对女职工和单位都有重要意义。希望本文能为您提供帮助,祝您产假愉快!

序号 项目 内容
1 产假时长 顺产:98天;难产:113天;剖宫产:12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产前检查假 最长不超过30天
3 陪产假 7天
4 工资待遇 按照本人工资的100%支付
5 社会保险待遇 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6 生育证明 生育证明是申请产假的关键材料
7 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规定执行
8 社会保险待遇 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执行

上海女职工享有的产假和晚育假是多少天

2017年上海市产假最新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产假增加30天。

4、什么是晚育?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5、98天产假与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假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_12333”明确解释:“98天里并不包括晚育假。产假是产假,晚育假是晚育假,两者享受条件不同,不会因为产假增加了,就减少晚育假。”这也意味着,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以享受到128天假期,享受晚育假的条件包括:必须是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而对于剖腹产等符合难产条件的女职工,则可以享受到143天的假期。

女性:

产前假2.5月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

产假98天liuxue86.com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假30天

在上海,女职工年满24周岁,第一次生育,且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晚育假30天。晚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哺乳假6.5月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男性:

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女性的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工资规定

(一)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参加综合保险缴费的外来从业妇女,如果在单位工作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的,产假工资由单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

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生育费用,由综合保险按照住院医疗支付待遇外,其余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上海市产假多少天2023新规定出台

具体如下:

1、产假是指在职职工在分娩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是对在职职工的保障,是重视女性身心健康的体现。增加产假的新政策也是为了让女性在生育后有足够的时间恢复,以保证有足够的产后恢复期。

2、女职工法定产假不少于14周,即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15天,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不满四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

流产满四个月的,享受42天产假。

3、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剖腹产首困的,98天增加15天。晚婚晚育的,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30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

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

4、随着二胎政策的全面开放,产假天数也发生了变化。从之前的98天到128-158天。对于生活在广东、甘肃、黑龙江、海南和河南省的母亲来说,产假将近6个月,母亲甚至可以休一年。

5、产前假期工资的80%。怀孕7个月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工作许可,可以休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当地法律法规要求请假的部分情况,由单位批准请假,工资按当年职工实际月工资标准的80%发放。

6、根据该规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为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产假从什么时候开始休?

产假一般是在产前15天开始休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产假一般是在产前15天开始休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上海市产假2024年新规定

上海市的产假规定如下:

1、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的基本产假为98天。

2、在某些情况下,产假可以增加15天,例如难产或多胞胎生育。

3、产前可以休息15天。

4、上海市还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可以增加婚假7天。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产假申请流程:

1、女职工根据需要填写《女职工休生育假申请表》。

2、部门核准、签字、盖章。

3、人事处审核同意。

4、休生育假。

5、修完生育假需要填写《女职工生育假销假申请表》。

6、部门核准、签字、盖章。

7、人事处审核同意。

综上所述,上海市的产假总计为128天,此外,根据具体情况,产假还可能增加15天或30天。婚假为17天。配偶陪产假为10天。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根据相关法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这也就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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